煤层气开采权将有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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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05 21世纪经济报道 关注度:0]
摘要: 一直以来,煤炭和煤层气矿权重叠问题一直是国内煤层气产业的痼疾,地方煤企与专业煤层气开发企业间的利益之争始终伴随在煤层气开发的始末。肇因于此,我国煤层气产业虽历经十几年发展却难以真正商业化。
我国有着丰富的煤层气资源,国土资源...
一直以来,煤炭和煤层气矿权重叠问题一直是国内煤层气产业的痼疾,地方煤企与专业煤层气开发企业间的利益之争始终伴随在煤层气开发的始末。肇因于此,我国煤层气产业虽历经十几年发展却难以真正商业化。
我国有着丰富的煤层气资源,国土资源部新一轮油气资源评价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埋深2000米以浅煤层气地质资源量36.8万亿立方米,1500米以浅煤层气可采资源量10.9万亿立方米。
“与上述数字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前我国煤层气地面开发产能只有25亿立方米/年,产量6亿立方米/年。今年上半年,全国煤矿瓦斯抽采量达32亿立方米,利用量11亿立方米。在美国,地面开发产气560亿立方米,井下抽采30亿立方米。”国土资源部油气战略研究中心代表朱杰说。
“煤层气开发在技术层面首先做好选区,而在政策层面则要做好煤炭和煤层气矿权的划分。”李景明说。
根据朱杰介绍,国土资源部油气战略中心正在研究制定“先采气、后采煤”的资源政策。“初步的设想是,根据吨煤含气量标准,划定煤层气勘探开发区、煤炭开采区和采煤采气过渡区。”朱杰说。
已经成型的资源政策规定:凡吨煤含气量超过6方的地区,一律待煤层气抽采后再设立煤炭采矿权;凡吨煤含气量超过6方但已设立煤炭采矿权的地区,需要核定产量额度(也可核减产量),规定2-3年采煤采气区,其余必须“先采气、后采煤”,否则不予年检,或者待采气达标后再允许采煤;对于吨煤含气量低于6方的地区,准许采煤并适当增加高瓦斯地区核减的煤炭生产指标,以保证完成煤炭生产任务。
国土资源部油气战略中心还建议,国家借鉴美国《原油意外获利法》中第29条税收补贴条例,对每开采销售1立方米煤层气实行补贴,第一个10年补贴50%,第二个10年补贴40%,第三个10年补贴30%,第四个10年补贴20%,第五个10年补贴10%。
对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补偿费和资源税年度征收实行60%-80%的减免,减免年限为30~50年;国家每年应不少于20亿元用于煤层气的基础理论研究,编制扶持标准、研制关键技术设备等重大科技攻关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