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业鼓励项目细分,继续鼓励核能发展。更加注重对产能过剩行业的限制和引导
4月26日,国家发改委修订并发布了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1年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金融、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目录(2011年本)》维持2005年本分类不变,仍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上述三类,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目录(2005年本)》条目共1384条,其中鼓励类721条,限制类234条,淘汰类429条;此次修订过程中,鼓励类删除175条,新增 413条;限制类删除70条,调整到淘汰类12条,新增85条;淘汰类删除157条,新增189条。经修订,《目录(2011年本)》条目共1399条,其中鼓励类750条,限制类223条,淘汰类426条。
本报记者注意到,较2005年版本相比,《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产业新增了新能源、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综合交通运输、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等14个门类。
产能过剩行业限制和引导
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员介绍,《目录(2011年本)》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力求全面反映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方向内容。鼓励类新增了新能源、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综合交通运输等14个门类。二是更加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例如,为体现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在装备、汽车、船舶门类中,新增了重大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速精密轴承、轨道车辆交流牵引传动系统、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以及海洋工程专用作业船和海洋工程装备的条目。三是更加注重对产能过剩行业的限制和引导。“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压缩和疏导过剩产能”,为此,根据国发[2009]38号文件和相关产业准入条件,在限制类条目设置上加强了对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产业的限制,从产品规格、参数和生产装置规模等方面分别对限制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提高了准入标准。四是更加注重落实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在相应的生产和消费环节中,都增加了相关内容。例如,在“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门类中,新增了“废旧物品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开发”、“废旧机电产品的再利用、再制造”等条目,在几乎所有制造业门类中均增加了清洁生产工艺、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本报记者注意到,限制类项目主要有,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都将受到限制。
石化化工行业,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 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等等都将受到限制。
除了限制类,《目录(2011年本)》规定,2011年底前,将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另外,2013年底前,将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2011年底前,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和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明确能源行业鼓励范围
《中国能源报》记者看到,《目录(2011年本)》对鼓励类项目同样列举详实。
石油、天然气方面,《目录(2011年本)》指出,将鼓励对页岩气、油页岩、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资源的勘探开发,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油气田提高采收率技术、安全生产保障技术、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利用同样也会得到国家鼓励。
煤炭方面,《目录(2011年本)》鼓励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高效选煤厂建设,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煤电一体化建设。
电力方面,《目录(2011年本)》支持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鼓励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鼓励建设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和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等。
新能源方面,鼓励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
值得注意的是,核能并未因福岛核泄漏而受到限制。相反,《目录(2011年本)》鼓励先进核反应堆的建造与技术开发,鼓励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铀精制、铀转化,鼓励先进核反应堆建造与技术开发和核电站建设。
在谈到详细的《目录(2011年本)》时,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新目录全面反映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方向内容,更加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的支持,更加注重对产能过剩行业的限制和引导。”
旧版本已不适应经济发展
采访中了解到,之所以修订并发布《目录(2011年本)》,是因为《目录(2005年本)》中相当数量的条目已不适应发展要求。
国家发改委方面介绍,不适应主要体现在:一是世界范围内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步伐明显加快,新技术革命方兴未艾,《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相当部分条目已难以体现产业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的要求;二是随着技术创新步伐的加快,《目录(2005年本)》鼓励发展的一些技术已经成熟、普及,没有必要再列入鼓励类;三是一些条目表述宽泛、界限不清,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需要调整、细化;四是鼓励类中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领域的部分品种已出现严重产能过剩,对一般加工能力不宜再进行鼓励;五是随着生产能力的增长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淘汰落后工作力度需进一步加强;六是现行《目录》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节能减排要求差距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技术的新要求。
《中国能源报》了解到,从2009年底开始,国家发改委就会同工信部、农业部等国务院41个部门和相关机构、上百个行业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以及行业专家、地方发改委及地方有关部门,着手开展目录修订工作。经过广泛反复征求意见和多方面的沟通、协调,认真梳理和研究,形成了《目录(2011年本)》。
(苏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