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企业漏油连连造成严重的生态污染
7月16日14时25分,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常减压蒸馏装置因换热器泄漏发生火灾。中石油集团15日晚间也在网站披露了这起事故。中石油表示,公司第一时间成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采取一切措施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确保消防水不流入海,确保不发生次生事故。中石油副总经理沈殿成已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
记得在去年,大连新港至中石油大连保税区油库输油管线在油轮卸油作业时发生闪爆,引发管线内原油起火,致1500吨油入海,造成震惊中外的重大公共事故。如今,中石油又在同一时间,几乎在同一地点(今年发生事故的厂区与去年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仅隔一道海),再次发生重大火灾,这不得不令人对石油企业频发事故,进行深刻反思。
近日来,石化企业事故不断。先是中海油蓬莱漏油,紧接着,又出现绥中油田发生溢油事件,中海油惠州炼厂也发生泄漏着火事件。石化企业之以事故不断,主要原因在于,无论是重大灾难性事故,还是污染了江河,他们承担的责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细心的人不难联想到,近年来,石化企业在制造河流污染事端后,在经济赔偿方面一点也不仗义,既不按套路出牌,也时常在事后推诿扯皮。尤其令人记忆犹新的是,2005年的松花污染事件,一声爆炸响过,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100吨左右的致癌物质苯、硝基苯进入松花江水体,长达939公里的松花江干流沿岸居民工作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对当地渔业一项损失就高达18亿元。然而,中石油在发生这起震惊中外的公共事件后,只字不提赔偿二字,仅羞答答拿出500万小钱,向当地政府治污进行所谓的“捐助”。
按照现行法律,石化企业造成河水污染事件,进行经济赔偿是天经地义的。因为,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除企业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外,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可是,石化企业凭着垄断国企的傲慢与霸道,再加上有法不依,执法疲软,导致了事故频频发生,从重庆开县大井喷事故发展到吉化公司双苯厂大爆炸,再到今天的大连中石油的重大火灾事件。
其实,在国外,企业制造污染向受害公众提供巨额经济赔偿,早已变得司空见惯。譬如,2007年,发生在美国备受世人关注的“特富龙”案。杜邦是一个有着200多年历史的跨国公司,主营业务是石油化工和日用化学。杜邦公司在美国的西弗吉尼亚和俄亥俄州生产特富龙5年期间,对土地、空气和饮用水造成污染,美国执法部门就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这家跨国公司向当地民众提供高达3.43亿美元的经济赔偿。
法律的严格执行,架构起“谁污染谁买单”的生态环保补偿机制,是现代经济发展的路径依赖。所以,我们要像美国处罚杜邦公司那样,要求中石油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尽快向受损公众和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惟此,才能有效警示今后所有的企业不再恣意污染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