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快跌慢油价机制被批参照物主观选取不当
面对社会上流传国内油价“涨快跌慢”的看法,有关部门一直在强调,这是一种“幻觉”,矢口否认定价机制有问题。理论是空乏的,现实是坚硬的,一句“误解”根本不足以浇公众胸中块垒。中石化此番表态,不但默认“涨快跌慢”事实,矛头还直指定价机制。
按照现行的成品油价格调整办法,当国际三地(迪拜、布伦特、辛塔)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变化率达到正负4%时,油价就可以调整。表面上,“22个工作日”、“4%”是一个硬指标,对涨与跌一视同仁,不至于出现“涨快跌慢”的现象,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我们不妨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涨快跌慢”。假如某一天三地原油平均价格为100美元/桶,连续22个工作日之后,升至104美元/桶,达到+4%,可以提国内成品油油价;但当三地原油价从104美元/桶在连续22个工作日跌回到100美元/桶时,却未达到-4%(4÷104×100%=3.85%),不具备下调油价的条件。要跌到99.84美元/桶,才符合-4%的标准。这显然就是“涨快降慢”,岂是幻觉?
另一个影响公众观感的因素是油价参照系的选择问题。三种国际原油平均价格分别是布伦特、迪拜、辛塔,分别代表产油集中的欧洲、中东和亚洲,却把国际原油市场最具代表性的纽约商品交易所原油期货在有意无意间忽略了,后者恰恰是最具说服力的市场价格,也是最刺激公众神经的数字。
技术原因之外,尚有人为因素。每次成品油价格上调时,有关方面均表示为了公众利益,价格未调到位,让企业消化成本。因此,在下调成品油价格时,也采取相应措施,拖延下调时间,减少调价幅度,以弥补炼油企业的“损失”。
“涨快降慢”的技术问题不难克服,油价参照物的“主观选取不当”,可以把纽约原油期货价格纳入国内油价调整参照系;“连续22个工作日”的条件太苛刻,可以适当缩减;“4%”的标准偏高,可以适当降低……这些问题,都应通过修补机制来纠偏。此外,当然也须提防某些垄断性国企,为保持其市场的绝对霸主地位,将触须也悄悄伸向公共决策,通过游说、公关、要挟等方式施加影响。
在成品油价格问题上,公众的诉求其实很简单、很合理——与国际市场接轨,理顺价格机制,不要人为扭曲,导致“涨快降慢”、“涨多降少”,而不敢奢望“涨慢降快”、“涨少降多”——这种合理诉求,应该得到重视。如今,企业都把问题挑明了,有关方面再无动于衷,甚至还像过去一样,用什么“上次油价上调未到位”、“国内油价涨幅远远小于国际市场涨幅”之类的借口恐怕就不合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