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南海协议:贵在诚意重在落实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1-10-14环球时报 关注度:0]
摘要: 10月11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来华访问。这是越南新领导班子上台以后与中国领导人的首次接触,也正值中越关系因南海问题而频频告急的多事之秋,不免引起广泛关注。从会谈情况看,双方领导人都表明了对中越关系的高度重视,也对双边关系下一步的发...

    10月11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来华访问。这是越南新领导班子上台以后与中国领导人的首次接触,也正值中越关系因南海问题而频频告急的“多事之秋”,不免引起广泛关注。从会谈情况看,双方领导人都表明了对中越关系的高度重视,也对双边关系下一步的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和规划,这表明中越关系并未“脱轨”。尽管如此,能否妥善处理南海问题,依然是中越关系健康持续发展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是阮富仲此访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话题。此访取得一项广为瞩目的成果,就是签署《关于指导解决中越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

  在南海问题上,中越之间争议最大。这次签署的协议,可说是双方在南海问题解决进程中向前迈进了一步,对中越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有重要意义。从协议得以签署的事实本身和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第一,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协议主要确定了中越解决海上争议的一系列政治指导原则,表现出双方不让矛盾螺旋上升,而从政治和战略高度指导问题妥善解决的政治意愿和决心。这是邻国之间处理争议的应有之道,也符合今天中越关系的现状和今后发展这一关系的需要。

  第二,基调积极,务实慎重。协议基本没有超出两国以往在南海问题上达成的共识精神,有些措辞甚至完全一样,但也不是完全原地踏步,而是向前有所迈进,特别是在本来并不长的案文中两次提及“积极商谈共同开发问题”,表现出双方在解决海上争议过程中更加进取、更加务实的姿态。这符合邓小平提出的、我一贯坚持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主张。

  第三,平衡客观,留有余地。从协议的措辞,可以看得出来它是经过认真谈判达成的结果,中方坚持了自己的主张,也给越方留下了接受的空间。协议提到“按照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和原则”解决争议,读起来很拗口,但却非常严谨全面,符合中国的一贯立场。首先,《海洋法公约》不适用于领土归属问题,不影响我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立场。其次,中国早在1996年就批准了《海洋法公约》,成为缔约国,享有《海洋法公约》赋予的各项权利。第三,中越之间的海上问题包括南沙岛礁、海洋划界、海洋管辖和资源开发等多方面争端,涉及历史、法律、经济等多个层面,解决起来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多个相关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中寻找解决的依据,《海洋法公约》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第四,定性明确,重在行动。协议明确表示,中越之间的海上争议将通过双方的谈判和协商加以解决。这个表述看似寻常,但在近来围绕“多边解决南海问题”的杂音中,却有着正本清源的特殊意义。当然,海上情况往往非常复杂,有时存在多个国家的主权和管辖权重叠主张,南海争议也不例外。在中越解决海上争议的过程中,到一定阶段会涉及到其他国家,需要与其进行协商,但这与拿航行自由等为理由推动“多边解决南海问题”是截然不同的。

  南海问题非常复杂敏感,中越之间的争议持续了多年,双方的基本立场差距很大,解决起来曲折艰难,不会一帆风顺。协议只是一个开头,还远远不是结尾,更不意味争议解决的本身。协议是为今后的谈判提供政治性指导,不是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当然,如果把协议落实好了,相信能够将中越海上问题的解决推进一大步,并不断取得实质进展。归根结底,就是“贵在诚意、重在落实”,没有诚意,没有行动,协议就会是一纸空文。
关键字: 南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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