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记者在财政部网站上了解到,此次资源税改革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税负水平,改革后均按照销售价格的5%计征;
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的税率标准暂时未做调整。
财政部是在发布于官网的《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一文中明确这一问题的。
除此之外,本次资源税改革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
对于此前市场对资源税改革是否会加重消费者负担这一问题,财政部则表示资源税税率的提高并不会对相应油气产品形成价格传导,因为不会增加消费者负担。
财政部进一步解释称,目前,我国
原油价格与国际原
油价格接轨,主要根据国内各类原油所挂靠的国际市场相关品种的原油价格确定。影响国际原油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美元走势、地缘风险、国际炒作等。在此定价机制下,国内资源税的调整不会影响原油价格水平,影响的只是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国内
成品油实行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调整原油资源税税率不会影响成品油价格,不存在价格传导,因此,不会增加炼油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
天然气方面,国内天然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为每千立方米1155元,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后,仍执行这一基准价格,因此,不会对用气企业和最终消费者使用的天然气价格造成影响。
从新疆及整个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确实没有对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气价格造成影响。
财政部在文中提到,未来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研究推进其他资源品目资源税改革,条件成熟时将逐步扩大从价定率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水平,以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10月10日新华社消息称,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销售额的5%-10%,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