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欧盟正式宣布就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政策诉诸WTO,美国与日本也同时参与诉讼。三方诉讼主要针对中国对17种稀土以及钨和钼的出口配额和出口税等限制性措施。
欧盟负责贸易事务的委员德古赫特称,这些措施影响了“尖端高科技和绿色产业的生产商”。稀土被称为“工业黄金”,在军工、高精尖设备、化工等行业都不可或缺。
欧美日与中国在稀土问题上的分歧已进行数年,此次正式提出诉讼的背景是WTO在2011年年底裁决中国对铝土、焦炭、镁等9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政策违反世贸规则。
欧盟一位官员对欧美再次胜诉表示出相当的信心,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判决从整体上对原材料的出口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裁决,“设立了一个法律上的先例,可以为今后的案子指明方向”。此前WTO在出口限制领域的规章制度相对薄弱,且言辞大略,可解释的空间很大。
“这两起诉讼高度相关”,位于布鲁塞尔的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主任弗雷德里克·埃里克松(Fredrik Erixon)对记者表示,他认为WTO刚刚做出的裁决给了欧美信心,在稀土政策上同样会做出有利于欧美的裁决。
欧盟也将此次诉讼称为对中国出口限制的“第二次挑战”,德古赫特表示:“虽然WTO在第一次诉讼中做出了明确的裁决,但中国并没有意图取消其他的出口限制措施。”
这些迹象表明,欧美很可能利用相似的论点来进行此次诉讼,“在法律意义上,这两起案子显然有相关性”,上述官员称。
WTO协定中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允许成员国进行出口控制,其中一项就是出于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保护。这也正是中方在案件裁决过程中提出的主要论点。但欧美提出,如果确实出于此考虑,中国的限制措施应该内外一视同仁,也同样应用于中国的国内生产。
该欧盟官员称,欧盟观察到中国对稀土的使用实际上在增加。因为出口减少造成价格下降,中国企业可以以低价格获得稀土,导致中国国内需求增加,因此国内的生产并没有停止,“出口限制措施实际造成了反作用”。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13日回应称,中国对稀土的管理措施是基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考虑,涉及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各个环节,非仅仅在出口环节。
按照WTO的程序规定,各方首先有6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磋商未果才将建立专家小组进行裁定。
但弗雷德里克·埃里克松分析认为,各方不太可能在磋商阶段解决争端。首先,由于有9种原材料判决的先例,美国与欧盟非常有信心WTO会再次做出中国限制政策违反WTO规定的裁决,“如果没有得到保证,他们没有任何动机与中国和解”;其次,美欧的产业高度依赖于中国的稀土出口。
在已探明的储量中,中国稀土储量(2700万吨)约占全球储量的36%,美国占有1300万吨,澳大利亚为500万吨,印度则拥有230万吨。但是中国稀土生产量却占全球的95%。
除了诉诸法律手段,世界各国也开始寻找新的途径开发稀土。 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也表示,希望其他拥有稀土资源的国家也积极开发,共同承担全球稀土供应的责任;中国愿意在寻找开发稀土的替代资源、提高稀土资源利用率等方面与各国加强合作。
欧洲风能协会给记者提供的数据预测,除中国之外的国家在未来将提供相当数量的稀土供给,其中主要集中在澳大利亚、美国、印度等国。该组织相信,各种投资决定会在2011年做出,至2013年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就会实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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