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新36条细则:法无禁止均开放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2-06-21  来源:东方早报  关注度:0]
摘要: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 ● 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

    ● 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

    ● 鼓励民间资本在新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能源领域民资新36条实施细则昨日出台。国家能源局网站当天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上述表示。

    不过,上述文件被外界指为新意不多,反倒是此前民间呼声颇高的向民营资本放开进口原油贸易资质一事,并未在《实施意见》中出现。

    据知情人士称,此前相关政府部门曾想争取在此领域有所作为,无奈争议与阻力太大,无果而终。目前中国具有进口原油贸易资质的企业仅有四家,分别是“三大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以及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珠海振戎公司。

    “连同为央企的中国第四大石油公司中国中化至今都无法获得进口资质,民营企业想在上述领域有所作为谈何容易。”上述人士称。油气是目前国内垄断较为严重的领域。民间资本缺乏进口资质,使得民营炼厂常常面临无油可炼的窘境。

    在民营资本进入能源领域的投资导向上,《实施意见》中的提法是: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

    关于非常规油气领域,《实施意见》称,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以多种形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投资建设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

    目前,页岩气在中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技术、运输管道等均未成熟,正是需要大量资本进入的时候。

    管道领域是国家能源局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另一大领域。《实施意见》称,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此外,《实施意见》还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同时《实施意见》还称,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在价格机制方面,《实施意见》缺乏新意。上述文件称,“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去年底,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称,自2011年12月26日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在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领域便已实施协商定价。

    对于这份业界相当期待的民资新36条能源领域落实细则,厦门大学教授林伯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收益、产权、公平竞争”三大根本性问题,在《实施意见》中没有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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