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加强气候资源监测,鼓励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加强了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气候资源普查工作,建立了气候资源监测资料汇交和共享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同时鼓励、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
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对论证机构及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条例还对气象主管机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