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税局始终不忘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地方经济发展,仅2011年,全区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减免增值税1.72亿元;为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减计所得税应税收入1959万元,为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9421万元。近年来共为各类企业减免税88.9亿元,占全区国税税收收入的14.3%。
2011年为淘汰限制高污染、高耗能的生产水泥,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等废渣,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共为26户水泥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1.43亿元;为4户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兑现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退增值税1878万元;为10户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减计收入 1959万元。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引导和扶持了节能企业的发展,有效地节约了资源、保护了环境,同时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了经济效益,对全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