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他人钱财329万余元和182万余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吉安销售分公司原经理胡良兵、江西抚州销售分公司原经理陈义,近日被江西省鄱阳县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和6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11日起,胡良兵、陈义任职期间,在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收购其辖区内加油站项目过程中,利用经办项目洽谈、初评、上报及后期付款工作中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胡良兵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29.94万元,陈义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 182.8558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处没收胡良兵财产20万元,追缴未退清的非法所得款90.1万元;没收陈义财产10万元,追缴未退清的非法所得款111.25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