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山西出台“煤层气20条”后,2014年伊始,河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各级政府每年与所属煤矿企业签订瓦斯防治和利用目标责任书,将瓦斯防治和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煤炭企业业绩考核体系。
《意见》规定,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及时制定落实国家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对国家财政给予的煤层气 (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专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对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销售价格按不低于同等热值天然气价格确定。
实施煤层气市场定价,并适时提高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电网企业因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统筹解决。
力争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50%以上;未实现抽掘采平衡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其最高产量限定在核定生产能力的80%以内。
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保障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临时性用地。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成立专业化瓦斯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