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能源改革已被确立为一项国家性战略的背景下,该领域长期蹒跚不前的一块改革——电力体制改革,有可能在近期翻开新的一页。据报道,今年3月公布的电改“9号文”(《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五个配套实施意见和一个指导意见有望很快发布。配套文件可能最后定调,电网企业可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
据此前报道,发改委7月初召开的会议准备从六个方面落实电力体制改革: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组建和规范运行电力交易机构、有序开放用电计划、推进售电侧改革、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在这六个方面中,输配电价改革和售电侧改革无疑是最重要的。
回顾电力改革历程,2002年启动的电改实现了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和主辅分离,但这轮改革过后,在输配领域,国家电网企业又形成了新的垄断,这让售电侧改革成为了需要啃的硬骨头。社会资本想要进入,但又担心国家电网企业势力过大,自身权益受到影响。据报道,这方面相关的博弈正在展开,最终的结果是,电网可以参与竞争性售电,工业园区、发电企业、社会资本等市场主体可以从事售电和增量配电业务。
显然,电力改革下一步的关键就是理顺售电侧的机制,打破垄断,这中间有两个关键:一是建立市场化的价格机制,二是重塑竞争格局。
“9号文”提出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即政府未来将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目前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已在七个省市展开,在7月底前将形成最终方案上报国家发改委,有望于年底前获批并于明年正式实施。
2005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这只是确立了合理的输配电价应有的大方向,要保障电网的输配价格与这些原则相符,需要政府的深入监管。
此前深圳实行的独立输配电价改革,将现行电网依靠买电、卖电获取购销差价收入的盈利模式,改为对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监管。这种电价模式被认为有很大优点,可以合理确定电网运营成本,形成独立的输配电价,这就使发电企业和电力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目前根据改革方案,输配电价将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这是把输配电价机制稳定下来的一种努力,有利于建立顺畅的电力市场供求秩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价格改革只是电力改革的一条腿,作用有限。其实上一轮改革已经对价格机制实现了很大程度的理顺,然而目前的主要问题是输配电网的功能重叠,难以合理界分,而且输配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垄断。在2002年的厂网分开改革之后,发电环节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竞争的格局,但电网环节目前是垄断经营。虽然“大一统”的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了,但国内输配电市场基本上由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主宰,尤其是前者负责主要的电力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放开价格是无效的,因为这反而有可能让企业的定价能力更趋垄断,只靠对价格监管也是不够的,必须对整个竞争格局动刀。
不少专家提醒,输配电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自然垄断特性,简单地依靠拆分并不是办法。这一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出路应该是在尊重自然垄断特性的情况下,政府严格控制垄断利润,不使之导致电价的上涨。电网应该从垄断型企业向服务型企业转型,为公益服务。的确,电网在多数国家都是特许垄断经营,但政府必须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调控,比如将电网垄断企业的利润公开化,并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治理成本的价格机制。而在地区性的自然垄断性不强的领域,应该给社会资本更大的空间。
社会资本如何进入电力领域是一个大问题,可能受到既得利益的阻挠。例如,2012年山东魏桥集团的自建电厂就曾与国家电网发生冲突。魏桥的自建电网打破了国家电网的垄断,让当地企业和居民用上了成本更低的电。而当魏桥集团准备将其发的电输送给附近地区时,与国家电网因利益问题爆发暴力冲突。山东作为发电大省情况还好些,其他地区的地方电厂更容易受到电网垄断的压制,目前大多已虚弱不堪,这显然对打破垄断是不利的。
此前已有很多人士呼吁,应该推动大用户直供电,允许发电厂和用户之间确定价格进行交易,而电网在此过程中只应按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而不能成为交易的主宰。新的电改应该确保这一点的落实,因为电网只是电力输配主体,而不能成为交易过程的主宰者。
2002年的厂网分离改革为电改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十多年来电网的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动,与石油等领域的改革相比,电力改革明显滞后,所以改革需要更大的魄力。现在的目标是进一步打破输电环节的垄断,找到电网企业的合理定位,增强电网企业的公益性质,同时改变竞争格局,给社会资本更多的投资机会。惟此才能够理顺价格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真正做到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中国社会资本投资电力领域有很大的潜力,新的电改应该勇敢地冲破既得利益的藩篱,以明确的规定免除社会资本的后顾之忧,增强其参与积极性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