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海油和康菲公益诉讼可能发生代理律师透露 建立受害人赔偿基金或为最大诉求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1-07-14  来源:国际石油网  关注度:0]
摘要: 中海油溢油事件尘埃未定。渔民最想知道的是,一旦自己养的海产品因油污死亡,找谁赔偿,能不能拿到赔偿金? 近日,继1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中海油和康菲要求其道歉后,有消息称有民间环保组织将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

    中海油溢油事件尘埃未定。渔民最想知道的是,一旦自己养的海产品因油污死亡,找谁赔偿,能不能拿到赔偿金?


    近日,继1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中海油和康菲要求其道歉后,有消息称有民间环保组织将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

 
    7月13日,代理此次公益诉讼的律师王海军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目前,我们还在准备诉讼的文书以及证据材料,具体提起诉讼的日期还没有定下来。”


    “因为关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诉求、证据材料需要考量很多因素,在技术层面还是比较复杂的,我们比较慎重,需要经过比较充分的准备才可以提起诉讼。”王海军说:“根据海商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我们将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最大亮点

律师称考虑要求建立“赔偿基金”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了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中国)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号油田溢油事故情况。溢油污染主要集中在蓬莱19-3油田周边海域和西北部海域,其中劣四类海水面积为840平方公里,附近海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是历史背景值的86.4倍。


    本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国家海洋局表示,根据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康菲(中国)公司的处罚金额最高为20万元。


    国家海洋局官员同时表示,将对中海油渤海漏油事件中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工作,或将发起生态索赔。第二天,在中海油与康菲联合举行的两次发布会上,当事双方对赔偿并未正面回应。

 
    但是,有关法律专家、律师和环保机构负责人却普遍认为,国家海洋局是否能发起生态索赔,还有待观察,“通过行政处罚和非诉讼手段解决的可能性很大,海洋生态损失的补偿可能远远低于实际损失”。


    那么,相较于国家有关部门的生态索赔,这场由民间环保组织担当原告的公益诉讼又旨在何处?


    据王海军介绍,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很多,生态索赔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生态索赔顾名思义就是指要恢复整个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而不是针对某一个人受到的损害或者说是渔业受到的损害。提起生态索赔在我国是有法可依的,我 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海洋管理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生态索赔。”王海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海洋部门提起生态索赔在我国已有 先例,生态索赔一般就包括用于生态恢复、生态恢复研究等的费用,说白了就是围绕生态所展开的索赔。”


    “但是我们现在所要提起的公益诉讼,旨在除生态损失之外的,例如渔民渔业的损失、生活环境的恶化导致人的身体健康恶化等方面。”王海军说。


    至于具体的诉讼请求,王海军表示“还没有定下来”,“但主要是围绕一般环境侵权案件都面临的几项诉求,例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


    “在具体的诉讼请求设置上,我们会更主要考量这场诉讼本身的一个特点,因为这场诉讼本身是一场代表公众的公益诉讼,那么如果在诉求中由作为原告的民 间环保组织直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是不合适的。而且如果由我们来评测一个具体的赔偿金额,还存在技术层面的困难。此外,我们认为公益诉讼也不太适合直接 有指向性的要求被告赔偿多少钱。”王海军向记者透露说,他们目前正在研究“是否可以在诉求里要求建立一个用于赔偿的基金或者是机制”。


    “所有受这场环境侵权影响的人都可以成为赔偿基金或者是机制的受众人群。”王海军进一步阐释说。
 

最大难题

谁是能代表公众的公益诉讼主体


    近几年来,社会上对放开公益诉讼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是,对于“谁是公益诉讼的主体,到底谁能代表公众”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定论。


    王海军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对于这项争议,有人认为是检察机关,也有人认为是公益组织。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形下,我个人认为公益组织作为这场公益诉讼的原告,也许不是最合适的,但目前确实还找不到一个更合适的组织或者是第三方充当原告。”


    王海军认为,社会公益组织是应该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鉴于其能大范围代表受害者的利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而且拥有专业的技术和法律人才,在对污染情况的取证上更容易找到突破口,代理过程更公开透明,可能最终获得的效果更好,也更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但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似乎并不容易,能否获得起诉资格就是首先要面临的“拦路虎”。


    “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目前公益诉讼的一大难点。”王海军告诉记者,“在我们看来,以民间环保组织作为这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比较适格 的。但我们认为的这种‘应当适格’,并不代表法院也这样认为,并且能够立案受理。”王海军说。不过,他指出,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法院受理的先例也是有的,比如江苏无锡就有这方面的先例。


    查阅相关资料,记者了解到,之前贵州贵阳和江苏无锡的两起环境诉讼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是起诉主体。法院受理贵阳的案子时,判定起诉方获胜,促进了问题的进一步解决,而无锡的案例因为种种原因调解结案,没有裁决。


    针对这场由中海油漏油而引发的环境侵权案件,王海军强调认为,“采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面临着不特定受侵害主体的环境案件比较合适”。


    “因为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者众多,同时还可能存在潜在的受害者,这些受害者不是一时就可以涌现出来的,可能需要很多年以后,环境侵权的影响才会显现 出来。那么公益诉讼就可以避免受害者的赔偿请求遭到耽搁。同时,如果受害者们的赔偿诉讼今天提起一个,明天提起一个,法院就可能要受理过多的相似案件,而 公益诉讼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王海军说。


    事实上,除了能否立案的担心,在现阶段的证据搜集方面,王海军等人同样走得有些“艰难”。

    “现在我们的证据采集主要涉及环境损害的影响和后果、漏油事件和整个环境污染事件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现在就中海油漏油事件来看,国家海洋局是进入了 一个行政程序的调查阶段,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在持续、不断地监测漏油事件对于环境的影响。那么从我们的角度来讲,就希望能有一个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鉴定机 构,来鉴定有关方面进行的这个对于环境影响程度、危害后果的监测,同时鉴定漏油事件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现在是打算在正式立案之后,申请法院方 面来主持这方面的工作。”王海军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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