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事故原因公布 合作开采模式待完善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1-11-14国际石油网 关注度:0]
摘要: 海洋石油合作开采模式待完善 蓬莱19-3油田溢油发生五个多月后,事故原因和性质终于清晰。 由国家海洋局等部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11日发布调查报告称,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

    海洋石油合作开采模式待完善

    蓬莱19-3油田溢油发生五个多月后,事故原因和性质终于清晰。

    由国家海洋局等部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11日发布调查报告称,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明显出现事故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

    但是,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对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哪些责任,该报告并没有指出。在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对报告做出的简短回应中,也没有提及后续的赔偿事宜。

    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的侵权责任最终有待法院做出判决,但是目前生态索赔和经济索赔连立案都没开始,该调查报告的发布对索赔并没有实质意义;而相关部门应深刻反思目前的海洋石油合作开采模式。

    具体责任待定

    联合调查组专家表示,康菲没有做到守规生产、审慎作业,且关键岗位职责不落实,没有针对重大隐患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海洋污染和环境破坏,污染海洋面积达6200平方公里,所以将这起溢油污染事故性质认定为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

    虽然上述报告只字未提中海油,但并不意味着与中海油就毫无关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委员会委员夏军律师对记者表示,环境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不管事故由谁造成,不管事故的原因是否正当合理,责任方都应对受侵害一方做出赔偿,因此康菲和中海油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事故技术层面的原因报告中可以认定,康菲公司是事故的直接责任方,中海油是非直接责任方,但是对于双方各自的具体侵权责任,最终要依据其签订的合作协议,由法院来裁定。”司法高等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主任、资略律所执行主任李刚律师说,联合调查组下一步应尽快进入索赔程序,建立专案机构。

    康菲公司再次表示了道歉,但对于事故的赔偿和生态基金的运作,并未透露相关信息。

    合作开采模式待完善

    作为作业者的康菲公司和作为国营石油公司的中海油,在事故发生后似乎一直都在不断解释其各自的不同分工;与此同时,事故的焦点问题——“谁来赔偿?”也一直没有给出答案,这一切的根源或许就在于中外海洋石油合作开采模式中存在的弊端。

    李刚对记者表示,相关受害人经济索赔受挫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国家海洋局应该公布此次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害报告,农业部等其他部门也应该为此开展相关工作。而目前,各部门在溢油事件中的行政职责似乎还并不清晰。

    夏军还质疑说,康菲公司在作业中违反开发方案,为何当时没有受到监管?虽然中海油不是作业者,但是作为国有石油公司,中海油有义务在开采过程中对康菲进行监督。这次事故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反映出目前的海洋石油合作开采模式是失败的。

    “完善和修改目前的合作开采模式十分必要。”夏军建议,未来我国的海洋石油开采应该建立项目合资公司去运作,让中方在开采过程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有知情人士日前对记者说,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以及国家海洋局等部门正在商讨修订有关中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法规,并向各方征求意见,今年年底前将把材料汇总上报到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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