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市水景观将优先使用再生水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2-11-07  来源:西安晚报   关注度:0]
摘要:   昨日记者从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已经通过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没有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

  昨日记者从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已经通过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没有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将处以10万~20万元罚款。

 

  新建管网应配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数据统计显示,西安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城市,而约占20%~30%的非人体直接接触的生活杂用水并无过高的水质要求。因此,普及再生水回用,减少新鲜水利用,是促进循环型城市发展进程的重要举措。

 

  《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规定,新建城市供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再生水管网。碑林、新城、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及各开发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没有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或配建但未经验收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水景观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条例》要求,再生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在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包括造林育苗、城市绿化用水;道路冲洒、车辆清洗、建筑施工、消防、冲厕等城市杂用水;水源空调用水;冷却、洗涤、锅炉等工业用水;城市水景观、人工湖泊等环境用水。

 

  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再生水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取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并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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