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央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调整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
根据通知,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下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下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下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此外,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通知明确,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